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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营业项目:语音单纯转售服务

是方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係透过电话转接服务方式,提供用户语音单纯转售服务,亦提供网路电话用户端设备,提供给用户网路电话服务。

第二条、申请方式及相关收费标准

一、申请方式:

用户可直接购买本公司之电话预付卡,取得卡片上之PIN Code 与密码后,即可使用。
收费标准: 请参照附件语音费率表。以实际通话量计费,收费採后缴制。

二、计费方式:

採预付卡方式,面额区依卡上定价直接销售,可以现金、信用卡、电汇方式接受。

语音单纯转售预付卡定价    新台币  300/600/900 元

本公司对于费率有随市场价格调整之权利

三、调整费用之条件:

本公司对于费率有随市场价格调整之权利,当资费调整变更时,除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外,本公司并于网路及各营业 场所公告。变更部份,变更前告知用户;资费如有调涨时,而用户不同意缴付新费率,可随时结算终止契约,并办理补/退费事宜。

第三条、用户基本资料利用之限制及条件

(一)  对用户资料绝对保密,并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相关规定。
(二)  本公司因业务上所掌握之用户基本资料均属机密。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本公司不对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 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第四条、契约之终止

(一) 本公司经受废止许可,将退回用户已预付缴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费用。此项赔偿方式将在本公司经通知受废止许可后,即通知用户至本公司办理退费事宜。
(二) 本公司若因暂停营业,在一个月前向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报备并通知用户。将退回用户已预付缴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费用。此项赔偿方式将在暂停营业后一个月内通知用户。
(三) 本公司若因终止营业,在一个月前向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报备并通知用户。将退回用户已预付缴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费用。此项赔偿方式将在终止营业后一个月内通知用户。
(四) 契约之有效期限由本公司与用户另行订定之。
(五) 用户因故不继续使用本公司之服务时,应于停用前十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且註明停用日期,经本公司确认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双方契约即行终止。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 用户于使用本公司服务期间所發生之费用,用户需负支付该项费用之义务。
(二) 电路障碍经本公司派员查修,發现係因客户自备设备障碍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费用。
(三) 如因颱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本公司不负责善后及赔偿事宜。
(四) 如因电路传输品质不良造成之损失,本公司将协助用户联繫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但本公司不负责线路维修及用户之损失。
(五) 客户租用本业务,因本公司系统设备障碍、阻断,以致發生错误、近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应由本公司负责恢復系统之运作,客户不需支付任何维护服务费用。通信连续中断达12小时以上者,24小时以下者,每12小时扣减全费1/30,48小时扣减全费2/30但不满12小时部分,不予扣减,连续中断72小时该月月租费免费,当月扣减之租费总额以当月应缴月租费为限。
(六) 使用本公司所提供E.164用户号码网路电话服务以预付卡或其他预付资费方式之使用者,如有使用者已经启用服务而无使用者资料之情事,本公司将暂停该用户之通信,直到资料备齐无误为止。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用户在变更联络住址及电话时,应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维护用户日后使用之权益。
(二)本公司申诉专线电话:0800-019-199。
本公司传真专线电话:02-2657-6728。
本公司电子邮件:service@chief.com.tw

(三)本公司对于用户之申诉事项,于二週内给予其口头或书面答复。
(四)本公司对于债信记录不良之用户,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请本公司服务之权利。
(五)本业务可撷取之任何资源,非经所有者正式开放或授权,用户不得违法使用。
(六)用户租用本公司服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如逾期未缴且经本公司再次催缴仍未缴纳者,本公司得办理终止契约,用户仍须缴纳所积欠之费用。
(七)对用户资料绝对保密,若资料经用户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编印或建置用户目录。
(八)用户發现其通信线路或设备被盗、冒用时,应立即以电话通知本公司办理暂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产生之费用,仍由用户负担;于本公司接获通知后,将开启防备机制,用户免负其盗、冒用通信费之责任。
(九)电信之内容违反法令规定者,经该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后,本公司得依其通知办理停止或暂停通信服务。停止或暂停用户期间,用户仍应缴纳月租费。停止或暂停通信导致之后果及可能之损失概由用户自行承担,并由用户自负一切法律责任,用户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用户与本公司对本约定条款争议协议不成时,双方同意以臺湾士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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