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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方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一、营业项目:非E.164用户号码网络电话服务

是方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透过电话转接服务方式,提供用户语音单纯转售服务,亦提供网络电话客户端设备,提供给用户网络电话服务。

二、申请方式及相关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

月结制

客户端网络电话设备安装完毕后,即可上线使用,下个月一日开始出帐含系统设定费与设备使用费。

网络电话服务初次设定费用 新台币 1200元
设备月租费用 新台币 500元
话务月费用

新台币 200元

申请方式:

用户租用本业务应填写申请书,个人用户于门市提供双证件健保卡及身份证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公司行号用户提供公司、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后,检附证件经本公司人员或经本公司授权之人员当面查核后,连同申请书与双证件由本公司人员或经本公司授权之人员直接取回,或由本公司人员或经本公司授权之人员当场以传真或邮寄方式寄回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后,工程部门于七日内至客户端安装网络电话设备,或运用无线网络自网站、手机APP Store下载Soft Phone,并安装即可使用。

调整费用之条件:

本公司对于费率有随市场价格调整之权利,当资费调整变更时,本公司将于网络及各营业场所公告。变更部份,变更前告知用户;资费如有调涨时,而用户不同意缴付新费率,用户得选择依契约规定终止契约,并按退租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户基本数据利用之限制及条件

  1. 对用户数据绝对保密,并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
  2. 本公司因业务上所掌握之用户基本数据均属机密。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数据,或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公司不对第三人揭露。
    (1)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2)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3)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四、契约之终止

  1. 本公司经受废止许可,将退回用户已预付缴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费用。此项赔偿方式将在本公司经通知受废止许可后,即通知用户至本公司办理退费事宜。
  2. 本公司若因暂停营业,在三个月前向电信主管机关报备并通知用户。将退回用户已预付缴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费用。此项赔偿方式将在暂停营业后一个月内通知用户。
  3. 本公司若因终止营业,在三个月前向电信主管机关报备并通知用户。将退回用户已预付缴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费用。此项赔偿方式将在终止营业后一个月内通知用户。
  4. 契约之有效期限由本公司与用户另行订定之。
  5. 用户因故不继续使用本公司之服务时,应于停用前十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且注明停用日期,经本公司确认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双方契约即行终止。

五、权利与义务

  1. 用户于使用本公司服务期间所发生之费用,用户需负支付该项费用之义务。
  2. 电路障碍经本公司派员查修,发现系因客户自备设备障碍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费用。
  3. 如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本公司不负责善后及赔偿事宜。
  4. 如因电路传输质量不良造成之损失,本公司将协助用户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但本公司不负责线路维修及用户之损失。
  5. 客户租用本业务,因本公司系统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近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应由本公司负责恢复系统之运作,客户不需支付任何维护服务费用。通信连续中断达12小时以上、未满24小时者,每12小时扣减全费1/30,24小时以上、未满48小时者,每12小时扣减全费2/30,48小时以上、未满72小时者,每12小时扣减全费3/30,但不满12小时部分,不予扣减,连续中断达72小时以上者,该月月租费免费,当月扣减之租费总额以当月应缴月租费为限。

六、其他约定

  1. 用户在变更联络住址及电话时,应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维护用户日后使用之权益。
  2. 本公司申诉专线电话:0800-019-199。
    本公司传真专线电话:02-2657-6728。
    本公司电子邮件: service@chief.com.tw
  3. 本公司对于用户之申诉事项,于二周内给予其口头或书面答复。
  4. 本公司对于债信记录不良之用户,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请本公司服务之权利。
  5. 本业务可撷取之任何资源,非经所有者正式开放或授权,用户不得违法使用。
  6. 用户租用本公司服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如逾期未缴且经本公司再次催缴仍未缴纳者,本公司得办理终止契约,用户仍须缴纳所积欠之费用。
  7. 对用户数据绝对保密,若数据经用户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编印或建置用户目录。
  8. 用户发现其通信线路或设备被盗、冒用时,应立即以电话通知本公司办理暂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产生之费用,仍由用户负担;于本公司接获通知后,将开启防备机制,用户免负其盗、冒用通信费之责任。
  9. 电信之内容违反法令规定者,经该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后,本公司得依其通知办理停止或暂停通信服务。停止或暂停用户期间,用户仍应缴纳月租费。停止或暂停通信导致之后果及可能之损失概由用户自行承担,并由用户自负一切法律责任,用户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补偿或赔偿。
  10. 用户与本公司对本约定条款争议协议不成时,双方同意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