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方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资料搜集告知声明
1.谁在搜集您的个人资料
是方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我们」)
2.我们为什么搜集您的个人资料(搜集目的)
(1) 服务订单、契约或其他法律关系事务
(2) 非公务机关依法定义务所进行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
(3) 客户管理与服务
(4) 经营电信业务与电信加值网络业务
(5) 营销
(6) 其他经营合于营业登记项目或组织章程所定之业务
3.我们搜集您的哪些个人资料,例如:
(1) 联络与帐务信息:包含您于本申请书填写的识别类及特征类个人资料(须依法提供之证明文件)、联络方式、账单纪录与缴费方式、服务历程纪录,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予您所需之相关个人资料。
(2)其他服务信息:如您已经或将要订阅本公司电子报,我们可能会将您的个人资料与其他服务之数据串接整并,以便我们对您更加了解,并提供更优化、贴切的服务。
4.我们如何利用您的个人资料
4.1 期间及地区
我们会在您使用本服务的期间与地区内利用您的个人资料。当本契约终止或解除(您不再使用本服务)后,我们会在法令要求或许可的范围与期限内保留及利用您的个人资料,并在该期限后删除您的个人资料。
4.2 提供/揭露个人资料之对象
我们绝对不会将您的个人资料揭露予第三人,除非取得您的事前同意或依其他法令特别规定。如您同意,我们可能会将您的个人资料提供给受我们委托的关系企业或合作伙伴,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协助我们达成搜集目的。我们会对委托的关系企业或合作伙伴执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您的个人资料安全。
4.3 利用个人资料之方式
我们会以必要的方式利用您的个人资料以达成搜集目的,例如:
4.3.1 为您建立客户档案以便我们管理账户。
4.3.2 以您的各项联系方式与您业务联系,或向您通知与本服务有关之信息。
4.3.3 寄送账单/催缴讯息至您的地址或电子邮件信箱;藉由电话联系或简讯通知您有关缴费/催缴之信息。
4.3.4 以您的各项联系方式向您提供营销信息,例如优惠方案、促销活动或其他更适合您的服务方案等。
4.4 搜集目的以外的利用
未依法得到您的事前同意前,我们仅会在搜集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依前述说明利用您的个人资料,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或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或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例如受司法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个人资料,或侦测/预防诈欺或网络犯罪等违法行为。
5.您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5.1 您有权请求查询、阅览我们保有您的个人资料,或请求我们提供复制本。但我们依法得酌收必要的成本费用。
5.2 您有权向我们补充或更正您的个人资料。当本契约终止或解除后,或您认为我们不再需要您的个人资料时,您有权请求我们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您的个人资料。但我们因执行业务所必须(例如法令已规定保存期限),或另外取得您的书面同意时,仍得保存或继续处理、利用您的个人资料。
5.3 如您认为我们违法搜集、处理或利用您的个人资料时,您有权请求我们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您的个人资料。但我们会检视是否有违法情形,并回复您结果。
5.4 如您不愿再收到我们的营销信息,您有权通知我们拒绝接受营销。
5.5 如您要行使上述各项权利,其行使方式依法令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拨打客服电话070-1017-1800,或洽本公司「客户支持」网站(https://www.chief.com.tw/customer-support/)咨询办理。本公司得依个资法第10条、11条规定,执行业务所必须及法定保存期间等考虑,处理您的申请。
6.您若不提供个人资料的影响
客户于申请本服务时所列的个人资料均为可通知本人之必要字段,如未正确、完整,可能无法完成申办服务,或将无法实时收到与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