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经济部于109年8月18日公告「在台湾地区从事商业行为禁止事项项目表」修正草案,禁止台湾地区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提供代理、经销或从事OTT-TV及其中间投入或相关商业服务等服务给大陆地区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者将处新台币 5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不停止或改正者,得连续处罚,此等禁令并于109年9月3日起正式生效。 为此,是方电讯兹提醒并敦请客户与是方电讯一同配合上述政府新政策与法令,促进网络串流内容得以符合国家规定。如客户未来遭政府相关机关认定有违反上该禁令之行为时,是方电讯不得不依据法令之要求及服务申请书之约定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故特此通知及说明。